9月11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和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为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发布了《严格规范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秩序条例》,明确了破坏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秩序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
吆喝顾客,拦截、追逐车辆,或者强行登车、骑行机动车辆的,由景区公安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喊招顾客超过三次的,由景区公安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非法经营的,由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收缴非法经营车辆,对非法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欺诈、引诱旅游者消费或者屠宰顾客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还消费金额,并赔偿消费者三倍;同时,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10倍的罚款。
价格未明码标价、价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明码标价费用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风景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欺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风景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导游证。
今年7月31日,文化旅游部发布通知,对7个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5a级旅游景区进行了处理,其中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景区被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8月1日上午,四川省文化旅游厅召开全省A级旅游景区质量提升专项工作会议,部署安排全省A级旅游景区质量提升工作。
对于受通报批评影响的峨眉山景区,要求化压力为动力,周密规划,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以表定标,设分改革,限期完成。
以下是条例全文:
关于严格规范峨眉山风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峨眉山文化自然遗产,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荣誉,严格整顿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秩序,确保长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坏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秩序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叫卖拉客或者停车追逐拉客的;
(二)从事非法经营的;
(三)欺诈、引诱旅游者消费或者杀害顾客;
(四)经营企业(户)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无标记费用的;
(五)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或者擅自从事经营、诱导导游消费的;
(六)在风景区内的主要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停放车辆;
(七)经营企业(户)参与招揽或接受非法人员引导旅游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
(八)其他破坏风景名胜区旅游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大喊、拦截、追逐、驱赶车辆或者强行登车、集合机动车的,由风景名胜区公安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喊招顾客超过三次的,由景区公安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从事非法经营的,由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予以拘留,对非法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弄虚作假,引诱旅游者消费或者屠宰顾客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还消费金额,并赔偿消费者三倍;同时,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10倍的罚款。
第六条未明码标价、加价或者收取不特定费用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风景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欺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风景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导游证。
第八条车辆停放在风景名胜区主要道路或公共场所的,由风景名胜区交警大队严肃查处。
第九条经营企业(户)参与招徕顾客或者接受非法人员引导旅游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限制其享受风景区管委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的企业(户)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作如下处理:
如果是企业(户),首次核实负责人和涉案人员为黄湾镇村民,景区专项资金已取消。已享受景点养老补贴的,取消景点个人养老补贴;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贴的,达到年龄后不再享受。第二次,景区营业执照被吊销,经营终止。
是黄湾镇的村民第一次被查实,被责令认错,取消景区专项资金。第二次核实已享受景区养老补贴的,取消个别景区养老补贴;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贴的,达到年龄后不再享受。第三次取消涉案家庭成员的景区专项资金,已享受景区养老补贴的,取消个别景区养老补贴;没有享受过景区养老补贴的,到年龄后不再享受;涉及人员在景区内从事经营项目的,吊销景区营业执照,终止经营。
景区从业人员将被取消景区从业资格,景区企业(户)从业人员将被限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和景区管委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对其他符合治安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从重处罚;破坏风景旅游秩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峨眉山市建立信用制度,将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人员纳入制度,限制此类人员在峨眉山市从事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
峨眉山市任何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此类人员,均不得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管委会、景区国有企业、黄湾镇人民政府及黄湾镇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参与扰乱景区旅游秩序的,从重处罚。如果涉案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公职人员,应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涉案人员是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程序免除其职务;其余社区、村干部和村(居)民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当事人是受聘人员或者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关系终止;对于社区社工,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从事风景名胜区旅游秩序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聘用和合同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次奖励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0833 553355,08335534567)、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官网(网址:http://www .eme山. gov.cn/)、峨眉山风景区官网(网址:http://emsjq.leshan.gov)Http://www.ems517.com/)举报破坏峨眉山风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并提供相应证据。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完成调查并回复举报人。
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景区管委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本条例第二条第(二)、(三)、(五)、(七)项违法行为的,给予全奖1000元。
(二)举报本条例第二条第(一)、(四)、(六)、(八)项违法行为的,奖励200元整。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旅游攻略]峨眉山景区:喊客拉客3次以上,拘留5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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