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次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
这是自2008年3月1日《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陕西省进行的第二次修订。该文件指出,与2017年第一次修订的条例相比,新条例明确界定了秦岭环境保护规划体系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范围,从而取代了以前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条例。
此外,在新法规中,对秦岭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秦岭主梁和主枝的范围和管理都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规定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并在相关法律责任中有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监管机构数量增加至20
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博消息,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论文梳理发现,与两年前的第一次修订相比,新法规强调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提高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生态功能,构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阐明了秦岭在调节气候和生态安全方面的重要性。
与修订前相比,新法规也调整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在陕西省自东向西以省为界,自北向南以秦岭山脉底部为界的原有保护区基础上,增加了包括商洛市在内的所有行政区和包括xi、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在内的部分行政区。
同时,在此基础上,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农业和生态空房布局,划定并落实城市发展边界、永久性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新规定还规定,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与修改前相比,增加了民族宗教事务、民政、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参与监管的政府部门增加到20个。
|开发区更名为保护区
新规定最明显的变化是将以前划分的开发区改为保护区。
该文件指出,在2017年首次修订的条例中,秦岭被分为三个级别: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但是,本次修订采用的新法规明确界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的核心、重点和一般保护区。
新规定规定,秦岭主梁两侧海拔2000米以上地区和1000米以内地区以及主枝两侧500米以内地区为核心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世界遗产的核心保护区是核心保护区。此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系统保护的区域均为核心保护区。
除核心保护区外,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植物园和水利风景区的重要功能区;水产种质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大中型水库和天然湖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保护区。
秦岭山脉内,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核心和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规定中,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被列为房地产开发禁止区。
新规定中明确,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规划审批规定取消了以往的上、下级审批程序,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规定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规划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按照规定,专项规划包括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和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此外,专项规划应相互衔接,并逐步实施多重监管。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根据专项规划开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根据新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一般保护区内的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土地空房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八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和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开展与其保护功能不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标题:[旅游攻略]陕西秦岭保护再升级:新条例划三级保护区 违建最高罚两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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