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在中国民航总局9月份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民航总局飞标司副司长祝焘透露,近日,第五次修订发布的《大型公共航空空运输承运人营运资格审查规则》( ccar—121,以下简称《规则》)将于2000年10月起实施。

据悉,在本规则第五修订版实施前持有现行有效营运证书的空承运人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全满足本修订版的要求。

据了解,《规则》第五次修订版在更大空间内改写了单位疲劳风险管理、资质管理和培训管理的内容。机组疲劳是造成不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规则》对此进行了全面细化,突出了飞行疲劳与人体昼夜节律和机组值班时间直接相关的概念,降低了机组人员和乘务员每年总飞行时间的上限。

《规则》除了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的要求延长了参加作业的飞行员年龄上限外,还调整了进入机长培训的相关要求和飞行教员管理的相关政策,取消了对飞行员和通讯员的相关要求;

对于乘务人员,《规则》调整了乘务人员的培训大纲和资格要求,增加了乘务人员的初始培训和再培训时间,并增加了乘务人员近期经验的要求。

此外,《规则》第五修订版修订了燃油管理政策,对飞行中的燃油检查和燃油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宣布“最低燃油量”和“应急燃油量”的时间。同事修改了定期客运运营的燃油要求,统一了国内和国际运营的燃油要求,携带用于航空/运输。

《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空航空公司对空航空设备持续适航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形成闭环管理,进一步提高进入中后期设计使用寿命的飞机的运行安全性,加强对“老飞机”的安全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车载便携式电子设备(ped)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研究成果,本次修订放宽了对车载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管理规定,允许航空公司/公司评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影响,制定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政策。

关于在修订规则中放宽对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管理的规定,祝焘说,空航空公司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在飞机上使用哪种便携式电子设备,这本来是政府禁止的,但现在政府将这一权力交给空航空公司进行评估。其次,中国民航飞标分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以接受空航空公司的申请。“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你会看到中国航空空公司允许在飞机上使用相应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朱滔说。

标题:[游讯]中国解封在飞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禁令:由航空公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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