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68岁的赵叔叔加入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7月21日上午,旅行社组织赵叔叔等人参观了一处高空景区。
游览期间,赵姨夫身体不适,导游叫赵姨夫就地休息。谁知过了半个小时,赵叔叔越来越难受,被导游送到附近的旅游医疗急救中心,却不幸去世。医院死亡被诊断为猝死。
赵大叔的儿子赵认为:
旅行社没有提前告知必要的健康要求和安全防范措施,在事件发生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问题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救援措施,耽误了宝贵的救援时间。旅行社的严重过错是其父亲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认为:
全程按照合同安排。当时赵叔叔说从缆车上下来不舒服,但好像不太明显,随行导游叫他坐下休息。赵姨夫严重不适时,导游拨打120求助,并采取相应措施。旅行社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
因双方意见不合,赵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其父死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那么赵灿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了吗?
浙江方博律师事务所
孙建平律师
这种情况下有三个主要问题
▌第一,旅行社对游客的事故负责;
▌第二,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第三,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个
旅行社遭遇了针对游客的事故
承担责任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法律上讲,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有义务在合理的限度内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其次,如果旅游合同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对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约定情形的事故,旅行社应当在约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旅行社的安全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
危险预防义务
即旅行社应尽量避免游客进入危险场所或把游客置于危险境地。
2
救助义务
即旅行社在游客有人身和财产危险时,应积极帮助和对待游客。
三
告知义务
即旅行社明确告知并提示旅游者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旅游法》第80条还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者警告。
三
旅行社履行其安全义务
判断标准
针对担保义务的履行,通常采用好的管理人标准,即参照同等情况下具有相应知识和经验的理性人所采用的标准进行客观认定,以行为人是否在类似交易情形下履行了共同注意义务为衡量标准。
具体到这种情况,事发地点是高海拔地区,年老体弱者容易缺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作为熟悉景区环境的专业旅行社,旅行社应安排游客参观本项目,并应事先给予充分的风险预警,履行合理的安全义务。
赵姨夫反映生病时,导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未能有效处理。因此,可以判断旅行社缺乏对风险的预见,在履行安全义务方面存在缺陷,与赵姨夫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部分责任。
然而,受害者赵叔叔也对损害负有责任。赵叔叔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然有保护自身安全的义务。参观高空景点是合同明确的观光项目之一。他应该事先对高海拔地区的潜在危险有一个合理的认识,并对如何避免危险保持理性的判断。赵叔叔对高海拔地区的风险缺乏远见,对自己的条件过于自信,是造成损害的重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该案经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赵大叔死亡合理损失57万元,旅行社赔偿17.1万元。
律师提醒
一般来说,由于旅游造成的事故是否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简单地确定旅行社必须或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判断旅行社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帮助(法定注意义务)和理性人(谨慎经理人)的判断标准。
作为旅行社,需要加强对员工安全保障的强制性培训,以识别和预测相应的风险,明确告知和提示游客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风险提示手册,尽可能避免因管理和服务缺陷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标题:[游讯]萧山老人旅行途中不幸猝死,家属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却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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