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旅行社一起旅游,购物是一个“必修”环节,其中隐藏了多少“猫累”成了游客最关心的问题。本月以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最新《旅行社条例(审查稿)》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旅行社价格不合理偏低和游客不文明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
指定的购物场所需要与游客协商
团体旅游中如何安排购物环节一直是旅行社和游客关注的焦点。新规明确规定,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但需要与游客达成共识,并向游客做出准确详细的说明,由游客签字确认。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写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地点名称和主要商品;如果有额外付费项目,需要明确项目内容、活动时长和价格,如何安排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也要在合同中体现出来。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购物活动而拒绝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增加旅游费用。
在很多旅游网站的介绍中,旅行社都在旅游介绍中明确写明了购物链接。“新旅游法实施后,我们把自费项目和购物环节写入旅游合同,规定只是进一步明确。”某国内旅行社总经理介绍。记者咨询了一家旅行社的导游。他说:“如果没有购物链接,有些游客就不会去做。如果没有购物需求,他们可以去质量组。新旅游法实施后,我们只拿年终奖,而不是以前的“回扣”。
旅行社一旦发生强迫消费、强迫购物、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与购物活动或者支付旅游项目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的,对旅行社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边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严重的不文明行为
游客将被限制乘坐飞机
新规定为文明旅行提供了保证。新规定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相关经营者。
此外,相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和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与团体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标题:[游讯]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最低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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